北京二十中学“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
北京二十中学“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
2011/4/16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决策。根据决策内容,可以在学校办公会或党委会或副主任以上干部会或教代会上做出决定。会议要有详细记录。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三)学校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党委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
(四)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六)师生奖惩,市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学科带头人及特级教师推荐人选的确定,职称评定等重大事项和政策。
(七)绩效工资方案及实施细则、中高考奖励、考勤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学校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九)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十)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等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副主任级以上的干部任免。
(二) 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团委书记及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三) 干部校外、境外一周以上的培训。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 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二) 国(境)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
(三) 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四) 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 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二) 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追加或调整。
第二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六条 集体决策机制
依照《海淀区贯彻北京市中小学党支部(总支)、校长、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委是学校的战斗堡垒,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七条 民主决策程序
(一) 重大事项决策,均需要通过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会前,相关主管干部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酝酿,形成初步方案,提交参会有关人员。
(二) 重要干部任免,要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做好干部的任免工作。
(三)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维修改造项目;交通工具的增加;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资金项目安排等均由集体讨论通过。
(四) 大额度资金使用,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控制预算外开支,并实行分类审批。依照“三个意见”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校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第三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议事规则
第八条 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一) 凡需学校办公会议决策的事项,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替代。
(二) 做出决策时,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表决有效。
(三) 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干部或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同志受委托方可代替报告。
(四) 对于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九条 表决方式
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时,必须校长、书记同时参加会议,并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以赞成人数超过具有表决权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四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十条 分工组织实施
学校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会相关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
学校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长、书记汇报。党委纪检委员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二条 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